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沅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泓浚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許龍海
- 相對人
- 楊素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20,000,000元、發票日期:民國107 年2 月8 日),係以臺中市○○路○段000 號為付款地,此有聲請人所附之本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