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8號聲 請 人 李鴻章 相 對 人 張國彥 張睦地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博 相 對 人 張肇宏 李冠勲 李安凱 黃振棟 張原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國彥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28 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1,244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28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計21,244元。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於聲請狀計算書中記載相對人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支出地政規費4,150 元,惟本院於108 年11月26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及支付費用之釋明資料等,相對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通知,迄今未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規定,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11,494 元 │李鴻章繳納。 │ │ │ │ │ ├─────────────┼────────────┼────────────┤ │法院囑託土地勘查複丈費 │9,750 元 │李鴻章繳納。 │ │ │ │4,150+5,600 =9,750 。 │ │ │ │ │ ├─────────────┼────────────┼────────────┤ │ 合 計 │21,244 元 │李鴻章應負擔8 分之1 即 │ │ │ │2,655 元(計算式:21,244│ │ │ │×1/8 =2,655.5 ) │ └─────────────┴────────────┴────────────┘ 附表: ┌──────┬───────┬──────┬───────┐ │相對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訴訟費用(新│計算式 │ │ │例 │臺幣) │ │ ├──────┼───────┼──────┼───────┤ │張國彥 │64分之3 │996 元 │21,244÷64×3 │ │ │ │ │=995.8 │ ├──────┼───────┼──────┼───────┤ │張睦地 │64分之3 │996 元 │21,244÷64×3 │ │ │ │ │=995.8 │ ├──────┼───────┼──────┼───────┤ │精工工程股份│8分之1 │2,655 元 │21,244÷8 = │ │有限公司 │ │ │2,655.5 │ ├──────┼───────┼──────┼───────┤ │張肇宏 │64分之6 │1,992 元 │21,244÷64×6 │ │ │ │ │=1,991.6 │ ├──────┼───────┼──────┼───────┤ │李冠勳 │8分之1 │2,655 元 │21,244÷8 = │ │ │ │ │2,655.5 │ ├──────┼───────┼──────┼───────┤ │李安凱 │32分之3 │1,992 元 │21,244÷32×3 │ │ │ │ │=1,991.6 │ ├──────┼───────┼──────┼───────┤ │黃振棟 │32分之3 │1,992 元 │21,244÷32×3 │ │ │ │ │=1,991.6 │ ├──────┼───────┼──────┼───────┤ │張原彰 │8分之2 │5,311 元 │21,244÷8 ×2 │ │ │ │ │=5,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