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王玉梅 被 告 林柏伸 被 告 林照焜 被 告 林昱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㈡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㈢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㈤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㈦起訴違背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辦理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規定自明。在法律上上訴人既得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則其請求被上訴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著有83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民事判例可循。而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再者,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亦有判決可參。 三、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林丁鑫之配偶與子女,被繼承人林丁鑫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死亡,留有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款及股票等遺產,兩造均為其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爰聲請按分配剩餘財產二分之一分配,餘再按兩造應繼分比例繼承等語。 四、本院審酌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原告就上開遺產,既未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揆諸上述規定,顯然不合遺產中不動產處分(分割)之前提要件,而欠缺首揭之權利保護要件,且此部分非屬得補正事項,原告起訴請求顯無理由。再者,原告所主張附表6、7所示房屋,研判屬未保存登記房屋;如附表編號8 至10部分所示之存款及股票等遺產部分,除經共有人全體同意等特別情事外,亦應同時作整體分割處理,不得為個個的分割,始符規定,亦如上述。準此,原告起訴主張與所述事實,與上述法律規定要件有間。因屬非得補正事項,其所訴事實,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景徽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坐落地段地號及面積 │權利範圍│登記名義人 │ ├──┼─────────────┼────┼───────┤ │1 │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1/1 │被繼承人:林丁│ │ │段93-5地號土地、面積311 平│ │鑫 │ │ │方公尺 │ │ │ ├──┼─────────────┼────┼───────┤ │2 │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1/1 │同上 │ │ │段93-7地號土地、面積507 平│ │ │ │ │方公尺 │ │ │ ├──┼─────────────┼────┼───────┤ │3 │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1/1 │同上 │ │ │段93-14 地號土地、面積825 │ │ │ │ │平方公尺 │ │ │ ├──┼─────────────┼────┼───────┤ │4 │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1/1 │同上 │ │ │段93-42 地號土地、面積172 │ │ │ │ │平方公尺 │ │ │ ├──┼─────────────┼────┼───────┤ │5 │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1/1 │同上 │ │ │段93-43 地號土地、面積7 平│ │ │ │ │方公尺 │ │ │ ├──┼─────────────┼────┼───────┤ │6 │雲林縣斗六市嘉東里嘉東南路│1/1 │未保存登記 │ │ │25-2號房屋 │ │ │ ├──┼─────────────┼────┼───────┤ │7 │雲林縣斗六市嘉東里嘉東南 │1/1 │未保存登記 │ │ │路28-1號房屋 │ │ │ ├──┼─────────────┴────┴───────┤ │8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活存031004788553)5146281 元 │ │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活存54020004561 )2002974 元 │ │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活存540203017371)875334元 │ │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支票存款540160019600)4731元 │ │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外匯活存600970075068)896882元 │ │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外匯活存600711265547)872850元 │ │ │合作金庫斗六分行(活存0260872062591 )5428132 元 │ │ │元大銀行斗信分行(總存款)130684元 │ │ │郵局(存簿儲金03010250127165)2460408 元 │ ├──┼──────────────────────────┤ │9 │鴻海10000股 │ │ │華映15763股 │ │ │開發金10614股 │ │ │力晶3065股 │ │ │友達10000股 │ │ │林商號食品工廠(核定價值335612元) │ ├──┼──────────────────────────┤ │10 │中華郵政保單號碼67629028(保單價值準備金191369元) │ │ │中華郵政保單號碼67629028(未到期保費98172元) │ │ │富邦人壽保單號碼101883908-00保單價值準備金721888元 │ │ │現金(死亡單日匯王玉梅華南帳戶)350萬元 │ │ │中國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9 要保人變更林昱韶(贈與財│ │ │產價值3133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