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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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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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