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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洪儀芳

原告
蘇翃緯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律師
被告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訴訟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建上易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現上開案件業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判決確定,爰依據同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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