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蘇翃緯
- 訴訟代理人
- 許鴻闈律師
- 被告
-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建上易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現上開案件業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判決確定,爰依據同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