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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蘇翃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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