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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號

延遲給付工程款之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延遲給付工程款之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7,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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