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號抗 告 人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群智 相 對 人 王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4日所為之108 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自應依登記內容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 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84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5 年12月3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另抗告人於104 年11月9 日向相對人借用5,700,000 元,並簽立協議書及同面額之本票一紙為憑,因前開借款未約定清償日期,相對人遂於108 年5 月14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抗告人應於通知送達7 日內清償債務,該催告函已於108 年5 月22日送達,詎清償期屆至後,抗告人卻均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業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本票、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雙方之債務於105 年1 月20日前即已陸續發生;惟抗告人於104 年5 月5 日至107 年6 月4 日間,即分別以第三人百建工程有限公司、陳清義或抗告人之名義,匯款至相對人元大銀行府城分行018424號帳戶內,金額合計為8,183,200 元,用以清償積欠相對人之借款。相對人復曾親至抗告人公司收取利息或本金,由抗告人簽發板信商業銀行支票交其收執,金額合計為4,235,000 元,相對人已提示獲付現款。又抗告人因業務上所收取之客票,亦有交付相對人以為支付利息或清償本金之情,金額合計為1,094,500 元,總計抗告人已清償相對人之款項及利息金額為13,512,700元,遠逾相對人貸予抗告人之款項,足見相對人之債權已消滅,原裁定未查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顯有違誤不當之處,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惟抗告意旨前開所指縱認屬實,亦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尚非本院依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姵君 ┌────────────────────────────────────────────────────────────┐ │附表:土地 108年度抗字第18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1│雲林縣│西螺鎮 │廣興 │ │400 │205.18 │1分之1 │ │ ├─┼───┼────┼───┼───┼────────┼────────┼───────┼───────────────┤ │2│雲林縣│西螺鎮 │廣興 │ │401 │199.75 │1分之1 │ │ ├─┼───┼────┼───┼───┼────────┼────────┼───────┼───────────────┤ │3│雲林縣│西螺鎮 │廣興 │ │402 │194.28 │1分之1 │ │ ├─┼───┼────┼───┼───┼────────┼────────┼───────┼───────────────┤ │4│雲林縣│西螺鎮 │廣興 │ │403 │188.81 │1分之1 │ │ ├─┼───┼────┼───┼───┼────────┼────────┼───────┼───────────────┤ │5│雲林縣│西螺鎮 │廣興 │ │404 │186.89 │1分之1 │ │ ├─┼───┼────┼───┼───┼────────┼────────┼───────┼───────────────┤ │6│雲林縣│西螺鎮 │廣興 │ │405 │195.25 │1分之1 │ │ ├─┼───┼────┼───┼───┼────────┼────────┼───────┼───────────────┤ │7│雲林縣│西螺鎮 │廣興 │ │406 │263.05 │1分之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