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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蔣得忠

  • 原告
    李典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李典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鈞院為更生之聲請,為使程序順利進行爰聲請停止案外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對伊所為之強制執行事件(鈞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0563 號,含併案之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108 年度司執字第122 號、108 年度司執字第1186號)程序云云。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為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 款)。其次,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又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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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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