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美玉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依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有財產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0號房屋,惟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卻記載「查無財產」,則聲請人有無該等不動產之財產?如有,該等不動產現值為多少元?並請提出該等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稅籍資料等相關證明。 ㈡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有新光人壽保單3 筆,請陳報其保單名稱為何?要保人為何人?有無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倘若解約,解約金為何? ㈢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於心怡小吃部工作,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卻記載在心欣小吃部工作,何者有誤? ㈣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電話費用新臺幣(下同)1,399 元,惟提出之遠傳電信公司電信費繳款通知住址及名稱均為「雲林縣○○鎮○○里○○路000 號」「陳穎蓁」「陳淑惠」,似與聲請人無關,請說明該電信帳單與聲請人之關連性。 ㈤聲請人及其子女之戶籍現仍設於雲林縣○○鎮○○里○○0000號,為何聲請人未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卻另在西螺鎮租屋居住,致每月需另外支出租金5,000元? ㈥聲請人陳明受扶養人為張周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2 人,請說明受扶養人張周花是否仍在工作?收入為何?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並提出張周花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㈦依聲請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原債權行庫匯豐嘉義,已於民國94年6 月間將債權轉讓予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人是否有漏列債權人之情形? ㈧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而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外幣或其他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 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6 年10月4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