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又未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松坤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財力困難原因為何? ㈡提出聲請人及共同租屋人(即其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目前是否任職於慶豐食品廠?職務為何?從任職至今,每月收入多少?並應提出自108 年一月起迄今,由僱用人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如無僱用人而無該證明,亦應列表陳報每月之收入金額。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資料顯示聲請人加保於慶豐食品廠,投保薪資數額26,400元,又聲請人表明每月必要支出共13,699元,據此計算,聲請人每月仍有餘額12,701元,請說明為何未能依照中國信託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列協商還款條件每月7500元協商成立? ㈤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有資產總價值8000元,該項財產內容為何? ㈥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有台灣土地銀行存款帳戶之財產,請提出該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交易資料影本(列印迄今)。 ㈦聲請人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㈧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提出租賃房屋契約資料,並說明每月租金多少。 ㈩提出每月支出中華電信費1199元之證明。 提出每月水電費之證明。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