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明峯
- 代理人
-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行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王裕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淵
- 代理人
- 蔡金保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游濬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及四如附表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處,應予以更正補充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裁定顯然錯誤處│顯然錯誤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 │理由欄三即原裁定│債權人福懋科技股份│債權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頁第20至21行 │有限公司、雲林縣虎│(下稱福懋公司)表示債務人│ │ │尾鎮農會則無意見 │積欠其債務係侵占等因故意侵│ │ │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務(本院│ │ │ │105 年度重訴字第17號),依│ │ │ │法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其他│ │ │ │沒有意見;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 │ │則無意見 │ ├────────┼─────────┼─────────────┤ │理由欄四即原裁定│(漏未敘明債權人福│(增加㈢之附帶說明) │ │第7頁第8行之下 │懋公司之債權不受免│㈢聲請人對於債權人福懋公司│ │ │責裁定之影響) │ 所負之債務係因侵占等案件│ │ │ │ 之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 │ │ │ 償之債務,有本院105 年度│ │ │ │ 重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在卷│ │ │ │ 可佐(見司執消債清卷第65│ │ │ │ 至72頁),依消債條例第13│ │ │ │ 8 條第2 款規定,此部分債│ │ │ │ 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是│ │ │ │ 聲請人對於此部分損害賠償│ │ │ │ 債務仍有清償之義務,附此│ │ │ │ 敘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