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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冷明珍蔡碧蓉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訴人
李樹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內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1 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 條第1 項、第434 條之1 及第3 編第1 章、第4 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119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始合於法定程式。若有欠缺,其上訴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之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提出繕本或影本。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狀之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或影本1 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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