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福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J 部分、面積約4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00 元【計算式:45㎡×16,060元(108 年1 月公告 土地現值)=772,7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