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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張國忠
  •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 原告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福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J 部分、面積約4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00 元【計算式:45㎡×16,060元(108 年1 月公告 土地現值)=772,7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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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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