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福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J 部分、面積約4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00 元【計算式:45㎡×16,060元(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72,7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