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告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福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J 部分、面積約4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00 元【計算式:45㎡×16,060元(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72,7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