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