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龔漢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萬那度公司)、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鵬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萬那度公司、興鵬公司提撥新臺幣(下同)152,964 元、585,054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退休金個人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38,018 元(計算式:152,964 元+585,054 =738,0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萬那度公司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準此,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1,040元(計算式:8,040 元+3,000 元=1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