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高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培珞
- 訴訟代理人
-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眞信、總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於原告給付被告二人新臺幣(下同)1,732 萬元之同時,被告童眞信應自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遷出、被告童眞信及總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 號房屋遷讓,並將上開土地、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依前揭規定,原告上開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扣除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斷,依原告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合計為1,732 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4,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