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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4號

給付電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告
信陽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9,8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應至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裝設電錶及相關取電設施給原告發電使用,惟並未於起訴狀載明所其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核算此部分裁判費,暨合併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之裁判費37,828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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