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新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5,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