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張國忠
- 原告張賢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張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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