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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張國忠

  • 當事人
    蘇翃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蘇翃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依原告主張之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1,1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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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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