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益菱、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登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之登記;經核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834,600 元【計算式:1,391 ㎡×600 元(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834,600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834,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