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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林俊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鄒程貿、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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