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蔣得忠
- 當事人林俊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號上 訴 人 林俊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鄒程貿、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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