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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邱瑞裕
  • 法定代理人
    蘇俊仰

  • 原告
    張賢德
  • 被告
    祐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張賢德(即太宏鮮魚海產行) 被   告 祐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中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有公司登記資料網路查詢單及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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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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