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張賢德(即太宏鮮魚海產行)
- 被告
- 祐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俊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中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有公司登記資料網路查詢單及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