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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林松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恩營造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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