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松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恩營造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