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號

確認薪資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號

原告
丁英釗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雲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6,1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