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張峖舜即張景棠
被告
連亦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 項)。又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第22條)。是關於訴訟事件之管轄,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固採「以原就被」為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惟若堅持以「住所」定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則因社會結構改變,國人離去其住所而另居他處亦所多見,若關於其人之訴訟,仍必須於其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對於當事人反有不便。故關於訴訟事件審判籍,在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內,自宜賦予當事人選擇權,以符事理之平。

二、經查,本件訴訟所涉侵權行為地乃在台中市乙節,此為原告所自承,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號刑事判決節本(網路版)、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刑事判決(網路版)各1 份在卷足稽。其次,被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乙情,亦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原告於起訴後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要符兩造之利益,且兼顧訴訟程序進行之順暢(避免借提人犯之風險),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8條第1項規定意旨,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