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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告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柏超
被告
大來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東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39,803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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