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號
- 原告
-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柏超
- 被告
- 大來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東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39,803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