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王森誠 被 告 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瑋 訴訟代理人 陳竫森 陳澤民 被 告 邱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禁止進入原告所有土地上之房屋,乃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5,510 元,尚不足11,8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洪明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