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 原告
- 王森誠
- 被告
- 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詩瑋
- 訴訟代理人
- 陳竫森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民
- 被告
- 邱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禁止進入原告所有土地上之房屋,乃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5,510 元,尚不足11,8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