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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告
王森誠
被告
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瑋
訴訟代理人
陳竫森
訴訟代理人
陳澤民
被告
邱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禁止進入原告所有土地上之房屋,乃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5,510 元,尚不足11,8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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