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原告
- 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通機械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12,2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5,04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