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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告
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通機械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12,2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5,04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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