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8,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1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44 條規定表明: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部分應載明出貨日期、貨品名稱數量價格及並提出被告簽收相關單據)1 份(逕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