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珠等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7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