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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告
即上訴人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珠等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7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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