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俊發即弘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惠鳳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許添丁 │雲林區漁會 │107年5月15日 │92,400元 │FA223978│ │ │ │ │ │ │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