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煥清
- 代理人
- 鄭鴻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107 年12月4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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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8 年度除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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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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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芳藥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 年9 月29日│8,310元 │1310427 │ │
│黃烟源 │虎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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