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清 代 理 人 鄭鴻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鄭庭羽 ┌───────────────────────────────────┐ │附表:支票 108 年度除字第55號│ ├────┬────────┬───────┬─────┬────┬──┤ │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利芳藥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 年9 月29日│8,310元 │1310427 │ │ │黃烟源 │虎尾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