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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清
代理人
鄭鴻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107 年12月4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
│附表:支票                                          108 年度除字第55號│
├────┬────────┬───────┬─────┬────┬──┤
│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利芳藥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 年9 月29日│8,310元   │1310427 │    │
│黃烟源  │虎尾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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