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黃群瓊即展翅國際企業社
- 再審被告
- 桂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黎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及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提出再審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