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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原告
李協峻

上開原告與被告麻吉樂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

,復未提出被告麻吉樂園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范佐銘之戶籍謄本,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

定,其起訴不合程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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