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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温文昌

  • 當事人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被 告 即 上 訴 人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聿明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36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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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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