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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勞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温文昌

  • 當事人
    賴聿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7號聲 請 人 賴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4,003 元(含未提繳勞工退休金7,968 元及勞工保險給付差額136,035 元,合計144,00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未提繳勞工退休金7,968 元屬之,則可暫免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68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3 =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3 元(計算式:1,550 元-677 元=883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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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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