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陳秋如

  • 當事人
    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庭綺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松坤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