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債權人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吳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