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敦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璧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9,697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至5項應屬攻擊防禦方法,故不列入訴訟標的之計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