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家万
- 代理人
-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4,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如無能力繳納,請釋明其原因。 ㈡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提出聲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書。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收入僅 有政府低收入戶及身障補助新臺幣(下同)8,836 元,惟依聲 請人之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 於107 年度尚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給付總額38,300(或所 得額15,720元)、於108 年度尚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給付 總額144,900 元(或所得額57,960元)及台灣高鐵停車場股份 有限公司之給付所得95,210元,此部分為何未列入聲請人之所 得收入?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尚 有原債權人大眾銀行嘉義分行(新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為何為列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㈥提出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 細表。 ㈦據實報告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房屋稅籍),如係因償債而 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投保之保險單? 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定、每月 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 年12月9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㈩聲請人除領取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補助金外,是否有領取其他 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