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 告
-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嶧
- 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