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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富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聰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7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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