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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6號

交付妥善處理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妥善處理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交付113.85公噸之廢木材妥善處理文件予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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