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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
    粘秀專、彭上優

  • 原告
    糖呷有春有限公司法人油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糖呷有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秀專 原   告 油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上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945 元【計算式:325,000 元+678,945 元=1,003,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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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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