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
糖呷有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秀專
原告
油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上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945 元【計算式:325,000 元+678,945 元=1,003,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