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 原 告
- 雷詠婷
- 被 告
- 建發電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34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