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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冷明珍蔡碧蓉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群瓊即展翅國際企業社
再審被告
桂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黎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及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提出再審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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