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李協峻
上開原告與被告麻吉樂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
,復未提出被告麻吉樂園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范佐銘之戶籍謄本,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
定,其起訴不合程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