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原 告 李協峻 上開原告與被告麻吉樂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復未提出被告麻吉樂園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范佐銘之戶籍謄本,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