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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琩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機庫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443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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