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琩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旭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機庫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443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